一、關閉出水閥和排水閥,打開進水閥,注滿水后三小時無滲漏及異常變形為合格。
二、試驗方法
1、手感、目測焊接完畢的水箱,應符合4.2的規定。
2、水箱注水試驗:關閉排污閥及出水閥,注水至規定水位,經2h~3h,水箱各部位不得有滲漏和明顯的變形現象。
3、水質指標檢驗按規定。
4、外觀檢查:在正常光線下用目測檢查。
5、水箱的垂直度用量具測定,應符合規定。
6、連接法蘭接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;連接管螺紋按規定方法進行試驗。
7、水箱所用的不銹鋼板和碳素鋼檢查其購入合格證明,有爭議按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。
8、保溫層用目測進行檢查。
三、檢驗規則
1. 產品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2. 出廠檢驗。
3. 每個產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,并應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。
4. 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4.2~4.5。
5. 型式檢驗。
6. 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:
a)新產品試制、老產品轉產時;
b)當產品的結構、生產工藝、材料有重大變化時;
c)正常生產的產品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;
d)停產一年以上再生產時;
e)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。
6.3.2型式檢驗在出廠合格的產品中每次抽驗2個,按本標準的全部項目檢驗,如有一條不符合本標準的可加倍抽驗(衛生指標不能復驗),如仍有不符合本標準的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